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行紀合同屬於是標準的合同格式嗎?

合同糾紛 閱讀(1.93W)

行紀合同屬於標準的合同格式,必須在具備必備的條款後,才使得行紀合同具備法律效力,具體的內容有:

行紀合同屬於是標準的合同格式嗎?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物件。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

3、質量與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徵。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6、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麼程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鑑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鑑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對於行紀合同的相關條款和內容,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內容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內容,或者雙方協商達成的意見不同的,那麼最終的合同條款和職責也是不同的,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