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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行紀合同屬於什麼性質

合同糾紛 閱讀(1.09W)

一、根據規定行紀合同屬於什麼性質

根據規定行紀合同屬於什麼性質

行紀合同的性質如下: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4、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我國《民法典》將行紀合同的標的規定為”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四、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

一般來說,在行紀合同成立以後,那麼所委託的物資的風險以及相關的事宜也進行了轉移,而轉移的物件也就是行紀人自己,因為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用自己的名義來進行從事的活動,同時行紀合同也是屬於有償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