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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委託人介入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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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委託人介入權的規定是什麼?

行紀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賣出或者購買委託人的委託物。這就是通常說的行紀人的介入權,即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實施行紀行為時,有權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託人進行交易活動。行紀人行使介人權,實際上就是行紀人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與委託人之間直接訂立買賣合同。

行紀合同的委託物必須是有市場價格的商品。這是介入權構成的要件。這一要件既是行紀人產生介入權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紀人是否在對委託人不利時實施介入以及行紀人實施介入對委託人不利時損害賠償的標準。行紀人所依據的價格應當明確,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權。

例如,甲委託乙購買一部汽車。乙正好有一輛同型號同質量的新車,便按照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自己以出賣人的身份把該輛汽車賣給甲。這時乙既是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又是行紀合同的行紀人。甲不僅要向乙支付買車的價款,而且還應向乙支付行紀合同所約定的報酬。

但是,如果在訂立行紀合同或者行紀人在履行義務時告之委託人自己想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時,委託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行紀人便不能實施該行為。

介入權是行紀人所享有的特殊權利。所謂行紀人的介入權,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行紀人自己可以合法介入行紀交易,與委託人進行交易活動而享有的權利。

介入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一定的限制性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有:

1、必須有行紀合同關係的存在。這是行紀人行使介入權的基礎,如果當事人雙方根本不存在行紀合同關係,而是委託、居間等法律關係,則一方當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權。

2、該行紀合同是有效合同。雖然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行紀合同,但該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則行紀人就失去了介入權,更談不上行使了。

3、行紀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有市場定價的證券或者其他商品。

4、委託人沒有禁止行紀人行使介入權。

5、行紀人尚未與第三人實施行紀行為。

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就與委託人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此時,雙方應遵循《民法典》關於買賣合同的規定。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制中,我國的買賣合同和行紀合同兩個合同關係,應當分別由這兩個合同關係的法律調整。但是,如果在訂立行紀合同或者行紀人在履行義務時告之委託人自己想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時,委託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行紀人便不能實施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