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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取得行紀貨物佔有權或行使留置權,否則不得拍賣行紀貨物;2、必須給委託人留有履行債務的期限,此期不得少於兩個月;3、拍賣留置物不得弄虛作假、侵害委託人的利益;4、拍賣行紀貨物後,行紀人有權從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但超過應得費用和報酬的部分應當返還委託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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