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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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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辦理事務的範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於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居間的業務範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關於婚姻中介,婚姻關係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種合同關係,因而婚姻介紹不屬於居間的業務範圍,應由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託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託的事務是法律行為,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二、行紀合同範文

合同編號:

委託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行紀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行紀方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就代辦 事項,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代辦事項(具體約定是寄售、代購、代銷貨物,還是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代辦事項的具體要求:(凡屬寄售和代購代銷貨物,應明確具體貨物品名、規格、型號、質量、數量,以及最低銷價或最高購價和時間要求。)

第三條 貨物保管責任及費用承擔

第四條酬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第五條違約責任

第六條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委託方 行紀方

單位(人)名稱(章) 單位(人)名稱(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對於行紀合同的簽訂也是基於法律上對於合同的有效要件的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居間合同的相關事項,也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但法律上對合同的有效效力認定是一樣的,有異議的可以協商處理或者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