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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反訴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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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反訴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

經濟糾紛反訴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合同糾紛的被告提起反訴的,申請財產保全時,如果保全措施有錯誤的,由申請人承擔賠償的責任。

2、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如果原告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被告是有權提起反訴的,提起反訴按起訴程式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反訴提出的條件和時間

1、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2、須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3、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4、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式。

5、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關聯關係

①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如雙方違約;

②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反訴能使本訴的訴訟請求失去作用;

③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

三、反訴的條件

1、反訴的提起。一是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無法與本訴合併審理,不能達到反訴的目的;二是反訴應該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審程式仍應允許當事人提起反訴。當事人提起反訴後,在二審程式中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即可以調解方式結案。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可以發回原審法庭重審。

2、反訴物件的特定性,也就是說反訴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通常認為,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進行了調換。

3、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其獨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程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訴具有獨立的訴的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三是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這一點是反訴制度的實質,也是判斷是否構成反訴的標誌,是關鍵的內容。

4、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即反訴的目的是被告為了抵消、排斥、併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對自己履行義務而提出的。被告通過反訴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訴訟請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

提起反訴的條件包括反訴請求時具有獨立性的,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的物件是特定的,反訴是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訴訟,反訴是必須向原本的審理訴訟的法院提起的,反訴提出的條件還有時間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