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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糾紛 閱讀(2.85W)

一、勞動合同糾紛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糾紛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糾紛有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兩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即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合同的規定,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勞動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

在實踐中籤訂合同可以有效避免糾紛的出現,但在簽訂合同後,也有可能造成合同糾紛的產生,而合同糾紛非常多的,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也比較多,仲裁即是其中的一種解決方式。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想要過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首先需要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約定好合法有效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爭議發生以後,雙方協商一致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勞動合同糾紛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通過仲裁機構調仲裁,仲裁機構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仲裁結果作出後,當事人對於同一個爭議標的,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若裁決結果,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