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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延長和中斷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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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延長和中斷的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延長和中斷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司法規定只有在出現法定的事由時才會導致訴訟時效延長或者中斷,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於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於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二、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5.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型別。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型別(二)訴訟時效中斷1.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債務關係在發生之後,債權人必須要在一定的訴訟時效範圍之內就主張自己的權益,由於市場環境的複雜性,有可能會知道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者是延長,咋在不同的情形之下,債務人以及債權人需要履行的義務都是存在著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