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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時效中斷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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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時效中斷是怎樣認定的

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時效中斷是怎樣認定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 時效制度自產生以來便是防止權利人的權利濫用,是民法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中斷的瞭解,既可以幫助權利人在合法的時效內,尋求權利的救濟,同樣也可以在時效中止後,義務人逃脫法律責任的追究。以下便簡要介紹我國民訴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裡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是在於鼓勵權利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不保護怠於行使和濫用權力之人。對於權利人而言,善用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中斷制度,既保證了自己權力的視線,同時也給自己權力的行使打上了一劑強心針。

對於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時效中斷,其實就是一種對訴訟雙方的一種法律使用權利的保護條例。支援他們使用合理法律方式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且這種自我權利保護的權力,可以讓法律最初制定的希冀的達到預想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