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商品房的逾期交付該如何承擔責任

房屋買賣 閱讀(1.91W)

商品房逾期交付是指商品房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給業主,這個時候根據合同的約定業主是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的。那麼商品房的逾期交付該如何承擔責任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商品房的逾期交付該如何承擔責任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九條對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逾期時間分兩種情況處理:第一,逾期不超過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般約定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第二,逾期超過上述期限,買受人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並可要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率不小於第一種情況)。實踐中,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並支付逾期違約金的較多。

(二)逾期違約金的確定。

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九條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數額計算方法予以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三)開發商辯稱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法律適用

開發商經常辯稱逾期交房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減少,其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而買受人堅持認為根據合同法關於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明確約定了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那麼任何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即可,如果將違約金數額減少,則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便沒有任何意義。《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然而此規則不是十分明確,實踐中,有多種不同的理解。我們認為,從“契約自由”原則與尊重當事人意願出發,即應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又結合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原則主要是補償性角度分析,合同法上的違約賠償金是以填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為主,以懲罰為輔,如出賣人能舉證證明其違約行為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此時認定違約造成的損失,既包括違約造成的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時,如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損失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的,則可以認定“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則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為限來進行適當調整(應當在違約金超出實際損失額的30%範圍內加實際損失額予以認定)。同時,從公平角度而言,買受人可以因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那麼對等的出賣人可以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減少。

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無疑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對於惡意違約行為,當然不能減輕責任。

注意:對違約金過高減少的處理,不包括《解釋》中規定的“沒有或系假預售許可證、合同訂立前或後重復抵押、合同訂立前或後一房二賣、隱瞞系拆遷安置房、面積縮水或增加3%以上”等五種情形時懲罰性賠償。

可以這樣說,商品房逾期交付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事,所以大家在預購商品房時,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好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這樣就能避免在發生逾期交房後,開發商推卸責任不履行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