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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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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在訴訟時效中斷期間債務人可以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權利救濟。但是訴訟是有時效的,需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起訴,否則會喪失勝訴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最新規定

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四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很多的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故此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難度是比較大的,故此那些提出由於時效中斷而使得自己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的,必須要能夠進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