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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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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保全的規定是訴前保全是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式的,應以執行程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在當代社會訴訟時效是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段的話,債權人或者是其他的權利人的一些權利的話,是無法得到一個正常的保護的,這也就提示我們必須要遇到一些事情的時候,儘快的來提起訴訟,防止我們的這個訴訟時效已經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