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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技術合同稅金處理問題的國家優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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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技術合同稅金處理問題的國家優惠政策有哪些?

有關技術合同稅金處理問題的國家優惠政策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人於取消“單位和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徵營業稅審批”後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此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如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2)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的確定方法為:

①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②以樣品、樣機、裝置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裝置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託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③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徵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免稅的程式如下:

①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徵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將認定後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檔案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徵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稽核意見證明,經省級稅務主管機關稽核後,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②在科技和稅務部門稽核批准以前,納稅人應當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稽核後,再從以後應納的營業稅款中抵交,如以後一年內未發生應納營業稅的行為,或其應納稅款不足以抵頂免稅額的,納稅人可向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國家政策對於技術開發及技術轉讓等方面的稅收存在優惠,目的也是為了促進國家的技術進步,減少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的成本同時優化產業結構穩定經濟秩序。而對於在技術開發和轉讓的過程中涉及的稅收處理問題則可以按照上述檔案內容進行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