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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籤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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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每個新員工入職公司的必然會經過的一個階段,公司可以通過試用期瞭解每位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適應能力,員工也可以通過試用期知道這家公司是否適合自己的發展,由此可見這是一個可以讓雙方相互瞭解的階段。但是可能會在試用期出現了糾紛,那麼會有人疑問試用期未籤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

試用期未籤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援多少個月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那麼雙倍工資最多支援多長時間呢,是否一直支援到勞動者離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已經給了明確的答案“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入職滿1年時,已經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只需要辦理一個補訂合同的手續而已。

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援11個月。

二、請求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時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訴訟時效從入職第2個月起算還是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勞動報酬,應當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賠償金性質,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在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但是還是奉勸各位勞動者,在入職公司後,還是要第一時間與公司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如果在試用期內發生了糾紛,也要在第一時間保留好相關的證據,一旦發生了公司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我們要第一時間向勞動仲裁提出訴訟,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