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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異議期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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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異議期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異議期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的合同異議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

法定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如果法定事由的消除發生在訴訟時效最後6個月內,訴訟時效屆滿則為中止事由消除後滿6個月。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合同異議的相關情況,可以通過訴訟來進行處理,但法律上明確限定了訴訟時效,如果沒有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合法的提出訴訟,則司法機關可能不予受理相關案件,如果存在上述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可以對訴訟時效進行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