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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評估技術合同評估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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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能評估技術合同評估範圍是什麼?

節能評估技術合同評估範圍是什麼?

技術評估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依《民法典》的規定,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標的範圍:

1、標的對現有產品、工藝無改進設計的合同;

2、作為標的的工夾模具及包裝的設計沿用標準或定型設計的合同;

3、標的為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通用裝置的設計的合同;

4、對引進的裝置、儀器的關鍵零部件及國產化配套件的設計、沿用已有的設計,沒有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的合同;

5、標的不是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性審查和工藝檔案編制,僅就描晒技術圖紙、影印、翻譯技術檔案資料所訂的合同;

6、以對原有產品工藝技術沒有改進的工藝服務為標的的合同;

7、標的為採用常規手段,從事標準化計量分析測試的服務合同;

8、標的為屬於簡單勞動的計算機的錄入穿孔、資料儲存取用一類的勞務合同;

9、標的為生產銷售性的試車、開機、檢修一類的運用常規手段按例行程式就可以完成的工作的合同;

10、標的為無須運用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即可完成,而且也不傳授、傳遞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簡單科技資訊服務合同;

11、標的為對農機具維修、推銷新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一類的非技術性工作的合同。

二、技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能否轉讓?

一般技術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是不可以轉移的,如果簽訂雙方約定可以轉讓該合同的權利義務,則可以轉讓,但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一方當事人使用自己的技術,為另一方解決特定問題,而簽訂的合同就屬於技術評估合同。通常來說,技術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以轉移的,若是雙方已經約定好,簽訂了轉讓合同,並且在該合同中規定了轉讓的權利和義務,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否則都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