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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協議必須是書面合同嗎

合同訂立 閱讀(7.15K)

一、房屋贈與協議必須是書面合同嗎

房屋贈與協議必須是書面合同嗎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贈與合同必須為書面形式,所以一般情況下並不要求贈與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

但是特殊情況下,譬如贈與房屋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該法第37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贈與房屋必須遵守這一規定。

二、房屋贈與的定義及其特殊屬性

1、房屋贈與的定義: 房屋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屬於自已所有的房屋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由於房屋的特殊性,使得該贈與除具有一般贈與合同的基本屬性外,還具有以下幾個特殊屬性:

(一)要式性。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房地產轉讓的,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這裡的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因此,贈與房屋的合同,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二)如須辦理過戶應公證。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受贈人應持“贈與公證書”和“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沒有相關公證檔案,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拒絕辦理。

(三)如贈與房屋已交付受贈人使用,但尚未辦理過戶,該贈與不能任意撤銷。原則上,房屋贈與的交付完成是以辦理完過戶手續為交付條件的。但根據《民通意見》的相關規定,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交給受贈人,受贈人也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認定贈與有效。此時,贈與人則不能再行使贈與的任意撤銷權。

三、房屋贈與的撤銷權

為了充分保障贈與人的權利,法律還賦予其兩項撤消權:任意撤消權和法定撤消權。具有行使這兩項權利總的原則是:交付前可任意,交付後從法定。

原則上,贈與物交付之前(即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前),贈與人可行使任意撤銷權,但經過公證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性質的贈與合同則不能任意撤銷。在贈與物交付完成之後(即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後),贈與人如想撤銷贈與,只能行使法定撤銷權。

法律一共規定了三種法定撤銷的情況:一是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是對贈與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是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該權利行使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除此之外,在贈與人經濟情況明顯惡化時,法律還給予了特別的救濟。根據《合同法》第195條的規定,如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即使贈與合同未被撤銷,但贈與人也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四、房屋贈與時的注意事項

房屋贈與時需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贈與合同是否辦理公證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即未經公證的贈與,在贈與房屋未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可行使任意撤銷權;而有經公證的房屋贈與,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明確列明的法定撤銷的幾種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隨意撤銷。

(二)贈與可以附義務,雙方應依約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時,撤銷贈與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應特別注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期限。

(三)應事先了解贈與所需稅費,明確由誰負擔。贈與稅費政策各地存在差異,而且親屬和非親屬贈與、不同親疏關係的親屬辦理贈與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也會不同,贈與房屋前雙方可先行到房管部門瞭解可能涉及哪些稅費,並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稅費如何分擔,以減少日後因稅費負擔引發的訟爭。

房屋贈與協議必須是書面合同嗎?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您最好還是簽訂一份書面的協議。因為公證後的書面形式具有的法律效力最強,口頭協議也行但最好還是由兩個以上的公證人來為您見證。但是口頭形式總體來說沒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大 ,為了防止將來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您的房屋贈與協議最好還是簽訂一份書面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