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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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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在借款的過程中,為了約束當事人的行為,同時也是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作出相關的協議約定。現實中,我們經常看到的借款約定都是以書面協議的方式作出的,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借款必須要簽訂書面協議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詳細介紹這個問題。

一、借款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儲存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上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戶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為準);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大小寫一致);幣種(人民幣還是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標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協議上必須寫清利率。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儲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

二、借貸協議書怎麼寫

寫法一般包括三部分:

(一)標題

借據的標題可以由兩種方式構成:

1、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寫上“借條”或“借據”字樣。

2、在第一行空兩格後寫上“今借到”作為標題,而正文的其它內容放在下一行頂格寫, 其實這是一種省去標題的借據的寫法。

(二)正文

正文要寫明下列一些內容:

1、從哪裡得到了什麼東西,數量多少。要寫出所借的錢物的數目及物品的品種、型號、式樣、規格等。借出方也需寫清楚。從單位借出的錢物要寫上所為何用。

2、寫明歸還的具體日期或大致時間,有較為複雜的情況,則要寫明具體歸還的方法。

(三)落款

要寫上寫借條者的單位名稱和經手人姓名或借方個人的姓名。必要時需加蓋公(私)章,以示負責。單位、個人名稱前一般寫上“立據人”或“借款人”字樣。

在署名上還要寫上借錢物的具體時間。年月日要寫齊,不要只寫月日。

因此要是當事人進行口頭上的借款約定,也是可以的。只不過,這樣的形式很有可能引發一些糾紛的產生,這對當事人來講是很不利的。如果是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的話,那麼發生糾紛之後,至少還有一個約定的憑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