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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必須公證嗎

合同效力 閱讀(2.28W)

在生活當中,我們有可能會想贈與他人一些東西,這些東西由於比較貴重,所以為了防止引起糾紛和爭執,就可能會簽訂一個贈與合同,來表示該物品是無償贈與給對方的。

贈與合同必須公證嗎

贈與合同是一個比較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過在簽訂了合同之後,很多人會有疑問,這個合同要不要到公證機關來進行公證,那麼贈與合同究竟是本身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還是必須在公證之後才可以發生法律效力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關於贈與合同公證的問題。

公證一般是自願進行的,並非絕對需要。

一、需要公證嗎?

1.上文已經提到,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對於某件物品無償贈與的一種協議,屬於普通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在民事法律行為當中就要遵守的最基本的規範叫做意思自治。所謂意思自治的意思就是雙方當事人都有著意思表示,之後達成了共識就可以簽定合同,合同在雙方簽訂之日起就生效了。

2.那麼為什麼有些合同需要到公證處進行公證的?因為在公證了之後就表明這個合同的雙方就是已經絕對確定的,並且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犯和影響,這對於合同主體和合同內容的保護是非常有強制力的。所以有的時候為了證明此合同的效力以及防止善意和惡意第三人的侵犯,當時雙方會選擇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但這並不是一個必須的環節,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

3.所以綜上,在贈與合同的過程當中,如果雙方簽字,那麼合同就已經生效了,如果雙方願意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話,法律也沒有禁止,完全由雙方協議決定。

4.不過不管公不公證,贈與合同都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範,例如贈與合同的簽訂主體一定要合格,必須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可以。18週歲以下的人簽訂的合同是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本身的效力就存在著瑕疵,所以是沒有辦法進行公證的,一旦這個合同出現了糾紛的話,合同本身的效力也是有待進一步考證的。

二、對贈與合同的限制:

1.在贈與合同當中,因為涉及到對於物品的無償給予,所以在給與的內容和方式上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公序良俗,對於法律禁止的東西,例如毒品,槍支等贈與合同是不生效的。而在道德情理上來講,如果贈與的物品會給其他人造成損害或者是倫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況之下,法律也會對於合同本身的效力作出一定的考量,很有可能本身合同就是無效的。

2.同時贈與合同是一個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如果願意給予的一方想要簽定合同,但是接受的一方不願意接受的話,此時合同也是沒有辦法簽訂的,就算是簽了字,另一方表示當時是受脅迫或者是威脅的情況之下才被迫接受的,那麼此時這種合同也是效力有瑕疵的。

以上就是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問題,雙方只要簽字或者是蓋章之後,該合同就可以生效了,具體還要不要公正則是由雙方自己商量著決定,不管公證與否,都不是國家強制力的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