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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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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全面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四大原則之一,從字面意思,我們只是對全面履行原則有個初步簡單的瞭解,但是,到底什麼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呢?合同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相關介紹,供大家參考。

合同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

一、全面履行原則

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而訂的,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都反映了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實際承受能力,如果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權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從而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所以,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履行的主體

合同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承擔,應經合同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合同,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裝置、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於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合同,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於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2、履行的標的

合同債務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品種、質量、期限、交貨地點等履行自己的義務。

(1)產品數量。產品數量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數量的計量方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2)產品的質量。雙方應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規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

(3)履行地點。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價款。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履行的方法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全面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由上解釋,我們知道,合同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解釋,主要是對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以及合同履行地點、期限、合同履行方式都有明確的要求,而合同的全履行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情勢變更原則一起相輔相成,在簽訂合同時,一定仔細閱讀合同內容,以免違背相關原則,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