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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內容和合同履行的專屬原則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1.31W)

一、合同履行的內容

合同履行的內容和合同履行的專屬原則是什麼

(一)合同履行是當事人的履約行為

由於合同的型別不同,履行的表現形式也不盡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須有當事人的履約行為,這是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的一般條件,也是債權與所有權在實現方式上的基本區別。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為義務人的作為,由於合同大多是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一般均須為一定的積極作為,以實現對方的權利。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現為義務人的不作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義務人的履約行為。

(二)履行合同的標準履行合同

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才能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也才使合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因而,合同履行當事人全面、正確地完成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履約行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就是沒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屬於完全沒有履行。無論是完全沒有履行,或是沒有完全履行,均與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當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履行合同的行為過程

當事人完成合同義務的整個行為過程,不僅包括當事人的依約交付行為,而且還應包括當事人為完成最終交付行為所實施的一系列準備行為。儘管在通常情況下,準備行為並非合同義務,但絕不能因此得出準備行為不是合同履行行為的結論。準備行為是最終履行行為的基礎或前提,甚至可以說沒有準備行為即沒有最終的履行行為。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過程,這其中包括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義務執行的善後等。在這一過程中,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內容,傳統意義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這一階段的合同履行。然而,為執行合同義務所作的準備和義務執行完畢後的善後義務,固然不是合同規定的義務,但因其與第二階段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聯絡,也是合同履行的內容。這同時也是現代合同法發展的趨勢所在。

二、合同履行的專屬原則

(一)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全面履行原則和實際履行原則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實際履行原則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因此,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選擇裝置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四)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承認了該原則,在我國《合同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也有規定,但該法在最後通過時刪除了情事變更原則。

1、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1)須有情事變更原則的事實。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以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4)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

2、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

(1)變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瞭解到的合同履行的內容和合同履行的專屬原則的相關內容。只有合同的履行有深刻的瞭解,才能更好的履行合同。合同的履行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也不是隨意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伊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