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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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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買房子對於很多人來講是生活當中的一件大事,在買房子的過程當中,為了保障自己能夠成功的買到房子,賣房能夠成功的把房子賣出去,雙方都會簽訂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在這個合同簽定的之後,只要是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麼這個合同對於雙方來講都是具有約束力的,也就是說,雙方必須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或者是義務。雙方任何一方都不可以私自的解除這個合同,不過對於房屋買賣合同來講,有一些法定的條件是可以解除的,也就是說下列事項發生之後,那麼這個買賣合同就必須要解除了。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

第一,房屋的質量發生了問題,並且嚴重的影響居住。

1.在買賣房屋的過程當中,必須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房屋的質量,因為房子買回來是要住人的,所以如果房屋的質量或者是主體架構出現了問題的話,住在裡面的人是非常危險的。

2.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在驗收房子的過程當中,如果發現房屋本身存在著結構不合理,有坍塌的危險,或者是嚴重漏水的話,這種情況屬於比較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如果出現了這樣情況的話,那麼是可以通過法定的條件來解除這個合同的。

3.買方是不需要付任何的責任,同時在合同當中,如果雙方有約定的話,賣方還有可能要付違約責任。

第二,在驗收房子的時候,發現房屋面積與簽訂的合同不符。

1.房屋買賣過程當中,面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來講,面積越大的房子交易額就會越高,同時買主對於房子的期待也會越大,所以在交付房屋的過程當中,是需要對房屋面積有一個重新的檢驗。

2.如果在房屋重新檢驗之後,發現面積和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所出現的面積不一樣,或者是誤差值超過了3%的,那麼這種情況整個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因為這是屬於房屋這個物件本身出現的問題。

3.沒有人願意花百分之百的錢去買一個具有97%面積的房屋,這在法律上也是一個法定的解除理由。

第三,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或者是買受人延遲支付款項,經過最高之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之內仍然不交付的。

1.雙方簽訂好了合同之後就需要約定一個時間,買房要交付金錢,賣房要交付房屋,這個時間應該是約定好的,不過如果由於一些特殊原因或者是當事人突然反悔,在約定好的期限之內不交付房屋,或者是金錢。

2.經過另一方的催告之後,在三個月的期限之內依然不交付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就屬於違約行為了,那麼這個買賣合同就屬於法定解除條件之一,是可以被解除的。無責任的一方不需要負任何責任,拒不交付的一方還要支付違約金。

通常來講,在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當中,以上三種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如果在買賣房屋的過程當中驗收之後,發現了以上三種問題的話,是可以申請法定解除的,自己不需要付任何的責任,反而對方還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