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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08W)
工程承攬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在承攬合同糾紛中,即使無法確定承攬人交付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但是根據承攬合同的舉證規則,只要原告對承攬人加工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提供了證據進行了證明,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原告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此時,被告需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故障問題的原因是其他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其加工造成的,方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否則,只要承攬人交付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就應當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承攬合同中,發生人身損害由承攬人承擔責任為一般原則,定作人承擔相應責任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於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中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