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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企業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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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企業個稅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企業個人怎麼繳納個稅

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並附送會計報表。年度終了後30日內,投資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並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註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夥企業的,應報送彙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彙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繳納個稅,根據稅法規定,其適用的稅率是5%到35%,總計分5個等級。合夥人應當在每月收入產生的時候繳納個稅,在申報個稅的時候,向稅務機關提交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如果本期沒有繳納,則在下月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