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解答>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個人合夥企業交企業所得稅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1.72W)
個人合夥企業交企業所得稅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可見,由於合夥企業本身不是 法人企業,其本身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