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解答>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所得稅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1.45W)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所得稅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1、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參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而適用《個人所稅法》,按《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2、稅務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法有二種,一種是查賬徵收適用於會計核算比較齊全的,另一種是核定徵收。具體採用哪種徵收方法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