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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什麼叫不良資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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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律上什麼叫不良資產處置?

在法律上什麼叫不良資產處置?

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

資產處置的範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資產重組、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裡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於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二、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的規定有哪些?

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有規定:  

國有企業負債嚴重,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幹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帳"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等,我們這裡暫不詳細分析)。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80年代開始,中國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撥改貸"開始,政府幾乎不再對國有企業投入資本金,企業的建立與發展,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當然要有政府批准),無論是固定資本還是流動資本,都是如此。所謂"國有企業",很多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國家財政的投入。   

(二)當企業發生虧損的時候,政府也幾乎不再給企業以財政補貼,而是由國有銀行對其債務進行延期或追加新債。發生虧損的原因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經營不善,也可以是社會負擔(如國家抽走了各種本應留下的勞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級決策失誤(有些企業根本就不該建),但只要發生了虧損,以前由財政出錢補貼的辦法改成了銀行追加貸款的辦法,這是造成銀行壞債增加的一個基本的直接原因。  這也就是說,銀行壞債實際上起到的是"財政補貼"的作用。搞國有企業而沒有國家財政為其注資和補貼,其結果必然是國有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資產。這是"國有經濟三位一體"的內在邏輯。

在思考國有企業負債與金融風險的關係時,應該將財政負債的問題聯絡起來進行綜合考察,將國企對銀行的壞債視為"準政府債務",而將國企壞債和政府負債一起都算作"國家負債".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為什麼中國有這麼大的國有經濟而政府負債卻特別的低(政府債務餘額佔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國銀行的壞債比重特別的高。

國有企業的不良資產的處置必須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定,於此同時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包括了階段性處置與終極處置這兩種方式,其中有以資抵債;資產重組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