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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考核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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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考核辦法(試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考核辦法(試行)

為促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積極有效處置不良資產,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金[2001]251號

頒佈時間:2001-11-12

實施時間:2001-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本辦法適用於中國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家國有獨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

二、本辦法所稱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範圍依法收購的資產。

三、國家主要考核資產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現金收入,考核指標為現金回收淨額。計算公式如下:

現金回收淨額=〔現金流量淨額-國家計劃內債轉股股權回購、出售和轉讓現金流入-非國家指令性發行債券及商業借款現金流入+國家指令性債券利息支出現金流出+國家指令性人民銀行再貸款利息支出現金流出〕/〔(1+R1)×(1+R2)×……(1+Rn)〕

現金流量淨額=年末現金餘額+年末銀行存款餘額+年末其他現金等價物餘額-年初現金餘額-年初銀行存款餘額-年初其他現金等價物餘額

n為資產公司自開業起所在年度,Rn為當年折現率。折現率由我部按當年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隔夜拆借利率平均值確定。

如無特指,其他現金等價物均指資產公司短期持有的國債、國債回購拆出資金。如資產公司將其他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作為現金等價物,需向財政部作出書面說明和合理解釋,且現金等價物範圍一經劃定,除經財政部批准外,不得隨意變更。

國家指令性債券利息支出現金流出及國家指令性人民銀行再貸款利息支出現金流出係指,資產公司在經國務院批准的人民銀行再貸款和發行金融債券的額度之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對應的商業銀行實際支付的利息。

四、資產公司在每年向財政部報送的年度財務計劃中,應根據不良資產的實際情況按年度制定處置計劃和現金回收計劃。財政部在批覆公司年度財務計劃時,根據資產公司上報現金回收計劃,確定資產公司基本費用開支,批覆資產公司執行。

五、對資產公司不良資產處置、回收工作,國家按照現金回收淨額的1%-1.2%予以獎勵,具體為,對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按1%執行,對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按1.2%執行。年度執行中,資產公司可按每季度現金回收淨額的6‰預提獎勵基金。會計年度終了,財政部根據資產公司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並清算,資產公司按財政部考核的批覆進行調整。

六、獎勵基金由總公司統一計提、統一兌現,不得由辦事處自行提取和分配。

七、對每年經財政部批准提取的獎勵基金,資產公司要建立獎勵基金制度,實行專戶管理。資產公司內部的各項獎勵必須統一在獎勵基金專戶內開支,不得在成本或收入等其他渠道列支或坐支獎勵。

八、資產公司兌現獎勵基金要體現重獎個人的原則。獎勵不得平均分配,應重點獎勵處置資產回收率高,成績突出的一線員工。

九、資產公司必須在財政部批覆兌現的獎勵基金額度內進行分配,當年獎勵基金不得全部用於分配,原則上留有20%的餘額,用於以豐補歉。

當年分配給員工個人的獎勵不得一次性全部發放,原則上留有20%的餘額,在員工合同期滿時發放。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表現未達到考核要求或非正常調動提前離職,則這部分予以扣發。

十、資產公司必須將年度應發放工資總額的50%與考核結果掛鉤,並與當年考核獎勵打捆發放。

十一、資產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結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十二、資產公司要加強對所屬辦事處資產處置、現金回收以及獎金髮放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三、有關監管部門對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工作檢查中發現問題,並可以確認違法違紀造成損失金額的,按照損失金額相應扣減下年度資產公司獎勵基金。

十四、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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