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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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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對我們經濟造成巨大影響,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對房地產市場進行高壓調控,這些都增加了銀行不良資產率, 近年來,我國經濟趨勢整體下滑,從而導致諸多企業紛紛倒閉,最終導致了大量不良貸款,使銀行不良資產規模進一步增加。 不良資產上升必然帶來不良資產處置的問題, 那麼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有哪幾種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有幾種?

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有幾種

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有七種方式:

一、直接催收:這是銀行鍼對逾期貸款的普遍做法, 應注意以下問題 。

1、 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催收;

2、 注意催收的方式;

3、 催收主體的問題 ;

4、 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

二、協議處置 :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10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219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借新還舊 : 借款人因臨時週轉困難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有的銀行通過借新還舊、無還本續貸、債務重組等方式盤活不良資產。但這種方式應重點注意兩個問題:

1、 保證人。根據《民法典》第695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 擔保物。借新還舊合同為新合同,因此原對主合同的擔保物要重新簽訂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登記也要重新辦理,保證債權擔保的延續性和有效性。

四、實現擔保物權 : 根據《民法典》第410條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第437條規定:“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此,如果銀行無法與抵(質)押人達成書面處置協議,可以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拍賣、變賣抵(質)押物實現擔保物權。

五、法院訴訟 : 通過法院訴訟追償不良貸款是銀行慣常做法,要注意以下問題:

1、注意訴訟時效。銀行應注意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喪失勝訴權。如果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應及時申請查封抵押物。有的銀行認為,只要抵押物辦理登記,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起訴時無須申請法院查封抵押物,其實不然。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1條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3、擔保物權人申請直接參與執行分配。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08條關於“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抵(質)押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執行法院參與分配,而不用經過法院判決,取得執行依據(生效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為銀行處置擔保物節約時間和金錢成本,提高處置不良資產的效率。

六、不良資產轉讓:不良資產的轉讓主要有兩種方式,

1、打包(批量)轉讓;

2、單戶轉讓。

七、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公告》)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應注意以下問題:

1、保留催收證據;

2、司法追索;

3、資產損失確定證據。

由此可見,建立金融債權司法保障機制、加快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依法保護了金融債權、支援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有利於金融機構的良性執行, 減少金融機構在改革中所面臨的風險,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市場的動盪 有利於金融改革的深化。加快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促使金融與地方經濟互動發展,形成新型良性的銀企關係, 有利於實體經濟的振興。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