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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處置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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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處置的風險有哪些?

不良資產處置的風險有哪些

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不良資產處置中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債務追索和資產處置方案兩個方面:

(一)債務追索

債務追索是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向債務人追索債務的權利,它具體又包括主債權、從債權和債權人的其它權利三個方面

1、主債權。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借款人主張的權利,具體包括原債權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中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及我們接收後的孳息。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來說,不良資產的主債權是比較清晰的。

但也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如由於工作疏忽和對國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債務人和資產公司在債務本金和利息的計算上可能產生不一致。

這就要求我們依法正確主張債權本金和利息。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由於債務人體制改革、合併、重組等多方面的原因,債務人的法律主體可能發生了變化,如債務人被主管部門撤消而未進行清算,對此,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將其主管部門或債務變更後的當事人作為償債主體進行追索。

此外,我們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應當注意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

2、從債權。

它具體又主要包括保證債權、抵押債權、質押債權三種,其中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在債務追索中的法律性質相近。

所謂保證債權,是指設定了保證擔保,債權人可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一種債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保證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就構成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

(1)我們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保證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就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對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的債務追索過程中,也要注意債權主體和債權金額的確定問題。

所謂抵押(質押)債權,是指在債權上設立了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一般來說,提供債權抵押或質押的是債務人自己,有時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

在債務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人本身已經承擔了償還債務的義務,但由於債權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有依法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因而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有效與否,對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儘量減少國有不良資產損失,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其他依法應當承擔債務的責任人。

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股東或投資人應當在其出資或約定出資的額度範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而在股東或投資人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向股東或投資人追索相應的連帶責任。又如承擔驗資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驗資的註冊資本的真實性負責,在資產處置工作,若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虛假出資或驗資不實,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資產處置方案

資產處置方案是資產公司在債務追索的基礎上制定的資產處置具體措施。目的在於對不良債權進行依法處置,以最大化的收回國有資產。資產公司制定資產處置方案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資產處置方案採取的資產方式必須是國家法律規定可以採取的資產處置方式。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的資產處置措施主要有: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或出售、拍賣、招標、租賃、債轉股、資產證券化、上市推薦與承銷、訴訟、破產清算等。由此可見,國家授予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手段是很多的。

可以說,凡依法可採取的資產處置方式,資產公司都可以採取。但資產公司在採取某種具體資產處置方式時,應當注意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就會影響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並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程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檔案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家賦予專門處置銀行不良貸款的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管理權,因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依法享有獨立審批權,一般不須報其他部門審批。

但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除外。如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進行政策性債轉股必須報經國家經貿委批准;資產管理公司對其資產管理範圍內的企業推薦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必須報經國家證監委審查批准。

根據資產處置工作開展需要,資產公司可將國家賦予的資產處置審批權對其分支機構(辦事處)進行授權。

資產公司對分支機構(辦事處)進行授權應當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資產處置收購債權損失額超過500萬元的不得進行授權,而必須報公司審批;二是各分支機構(辦事處)必須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開展資產處置工作,否則就是違法,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3、資產處置有關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1)資產公司進行資產處置必須簽訂有關協議或合同;

(2)資產公司與有關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符合國家關於資產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法律、政策、制度規定;

(3)根據資產處置開展需要,可授權有關負責人根據資產處置委員會和有權審批人審批確定的內容對外正式簽訂資產處置協議。

由於協議簽訂是資產處置最後的也是最關鍵的環節,為避免合同簽訂中的法律風險,建議對外正式簽訂資產處置協議(合同),應先經法律專業人員進行法律審查,以確保協議(合同)的合法性。

不良資產處置的風險有哪些”,通過上文我們瞭解到從法律層面分析主要就是債務追索和資產處置方案兩個方面。處置不良資產對於銀行的利潤率、信貸成本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法律風險的防控卻會大大降低其他風險的增長率,因此控制好法律風險是不良資產處置中的重中之重。更多法律問題,歡迎登陸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