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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東代表訴訟原告是誰?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9W)

一、公司的股東代表訴訟原告是誰?

公司的股東代表訴訟原告是誰?

股東代表訴訟,指的是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起訴也具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只有在滿足前提條件時,股東方能利用其代表訴訟之權利。

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起訴結果歸於公司;股東也可以以公司的名義起訴。

二、股東代表訴訟對原告的要求

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但並非所有股東均可起訴。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或者惡意訴訟,公司法對股東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時間都作了限制。

1、持股數量要求。對有限公司股東提起訴訟時的持股數額沒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權提起代表訴訟。

2、持股時間要求。對有限公司的持股時間也沒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東的持股時間規定為“連續180日以上”,隨後《公司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強調這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如果股東在提起代表訴訟後,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法院應裁定終結訴訟,除非由其它適格股東作為原告繼續該訴訟。

3、二審訴訟過程中一審原告喪失股東資格的股東不能提起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中提起訴訟的原告應是公司現任股東,被告應為有不當行為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相對人,公司應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若原告在二審訴訟過程中喪失了公司股東的身份,則不符合股東代表訴訟原告的要求,相應地喪失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法院對於已不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情形下,應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裁定駁回其起訴。

4、訴訟期間,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除名的股東也不能提起代表訴訟。

對於在訴訟期間,經公司依據相關約定,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了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的股東資格,該股東的訴權亦同時喪失。被除名股東如繼續訴訟首先應確認股東資格,這不僅是股東代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事實審查認定問題,同時也涉及訴的合併問題。股東資格訴訟與股東代表訴訟雖然都是與股東權利有關的訴訟,但兩類訴訟的訴訟請求不同、法律關係不同,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也不同。

在申請撤銷或確認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無效之訴中,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而在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股東代表訴訟中,雖然股東也是原告,但其是代表公司進行訴訟,訴訟利益完全歸於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中,損害公司利益的法人或者個人為被告,公司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

5、訴訟期間,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股東死亡的股東由其繼承人提起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以公司股東為原告。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並出於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指的是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

在我國的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我國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都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可訴範圍,我國的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或者惡意訴訟,此時是對股東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時間都作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