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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出資不足起訴時誰為原告?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89W)

我國出資瑕疵主要包括出資不實、出資不足、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等。現行公司也相應對出資不足及虛假出資做了規定。

公司股東出資不足起訴時誰為原告?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法僅僅對股東出資瑕疵時的內部責任做了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資不足的,出資不足的股東應承擔補足出資額的責任,而其他股東則應與該出資不足的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補足的責任;虛假出資的,虛假出資的股東除應承擔補足出資額的責任外,還需依據公司成立時各發起股東簽訂的《發起人協議》或《股東協議》對其他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作為公司債權人:

1、在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將(1)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2)公司的發起人、(3)未對盡公司盡到忠實、勤勉義務而使得股東出現出資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該瀆職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三類人與公司一起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抽逃出資的,可將(1)抽逃出資的股東、(2)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等與公司一起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實踐中,股東的出資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對公司法人中的股東出資情況也不甚瞭解,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將出資不足的股東連同公司共同列為被告更能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此時我們如果作為公司的股東的話,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