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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是誰?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17W)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被告是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於對其行使訴權的侵害人,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清算組成員以及其他任何人。

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是誰?

這樣有利於最大限度利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來維護公司利益進而維護原告股東的利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存在以下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上述行為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公司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往往可以說是任何的法律主體,只要其存在侵害了公司利益的行為,而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卻不及時進行訴訟的,那麼股東代表就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具體而言,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法律當中並沒有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