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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被告的範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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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代表訴訟被告的範圍有多大

股東代表訴訟被告的範圍有多大?

從《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範圍較廣,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怠於對其行使訴權的侵害人,都可能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一般包括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清算組成員以及其他任何人。這樣有利於最大限度利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來維護公司利益,進而維護原告股東的利益。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依據及原理

(一)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若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控制股東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權益,而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又拒絕或者怠於對不法侵害人提起訴訟,則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任何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二) 竭盡公司內部救濟規則

《公司法》還引進了股東代表訴訟中的竭盡公司內部救濟規則,儘量賦予董事會或監事會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機會,同時又規定了例外情形。根據該法第152條第3款之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適格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

三、股東代表訴訟中被告範圍的拓展

為充分發揮原告股東的“啄木鳥”作用,公司法拓展了被告範圍,將公司高管、控制股東和第三人均納入被告範圍。根據該法第152條第3款之規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適格股東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