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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股東解散公司之訴的原告是誰?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7.19K)

一、提起股東解散公司之訴的原告是誰?

提起股東解散公司之訴的原告是誰?

提起股東解散公司之訴的原告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而被告一般指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二、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理由有哪些?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事由: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

公司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是息息相關的,如果股東的利益可能會受到威脅或者有其他不利條件的情況下,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的解散質之訴。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會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工作,如果股東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一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