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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以誰的名義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49W)

一、股東代表訴訟以誰的名義?

股東代表訴訟以誰的名義

股東代表訴訟是以公司的名義起訴的。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審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1、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知情權和訴訟參與權。

2、原告訴訟請求的確定。

訴因不同,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有所不同,被告應承擔責任的範圍、大小也有差異。在原告人數較少的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容易確定,但在人數眾多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中,可能因不同股東選擇不同的訴因提起訴訟而出現多個不同的訴訟請求。出現這種情形時,應首先由原告股東之間進行協商,推舉訴訟代表人,並確定訴訟請求。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有利於公司的原則選擇其一進行審理。但提出獨立訴訟請求的股東必須能依法單獨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三、股東代表訴訟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公司的權利轉由股東行使。因此,我們要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並無掛鉤,股東只是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

(2)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並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為了防止部分股東濫用訴權或者進行惡意訴訟,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3)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是名義上的起訴方,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於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徵。

(4)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是公司怠於行使訴訟權利。

如果股東個人利益受損,股東只能以個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但是股東代表訴訟則是代表公司起訴的。不過,也不是所有的股東都可以代表公司起訴,一般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