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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重組法律問題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1.81W)

一、資產併購形式

併購重組法律問題有哪些

資產併購有別於一般的資產買賣,如果一個企業購買了另一個企業的部分資產或者非實質性資產,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資產併購。資產併購是指為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權而收購另一公司的全部資產,或主要資產,或重要資產,或全部實質性資產的併購方式。資產併購、股權併購、協議控制是常見的三大併購形式。

二、併購重組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購買股權中的法律問題。

現階段,通過購買股權的方式進行併購是較為可行的辦法,因為這種方式不牽涉公司存亡及職工安置等問題,涉及的法律關係及存在的障礙較少。但實踐中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股權的定價問題。如何確定國有股權的轉讓價格是一個很關鍵也是很難把握的問題。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我國現行《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但未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則存在難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非上市公司股權尚缺乏順暢的流轉機制,沒有法定的交易市場。這樣,價格形成機制的公平合理性甚至合法性就有問題。國有股權轉讓,是否應強制性進行評估則仍有爭論。不經過評估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徵求意見稿規定國有股權轉讓應經過評估,但同時規定不經過評估的不影響轉讓。當前的評估機制也是不完善的,其中可能有非法操作的空間。如何建立完善全面的股權市場,是《證券法》修改的重大課題。二是有關公司股東人數的問題。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因此,購買有限公司股權的法律障礙是,除了國有獨資和外商獨資公司外,《公司法》不允許公司為一個股東。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如果一個股東將某公司的股權全部收購過來是否合法?如果一個股東先將全部股權收購過來,然後再轉讓給二個以上股東會怎樣?對這一問題相關法律的徵求意見稿提出,股東為一人時,並不自然引起合同無效,並規定應在六個月內將股東變為二個以上。

2、資產收購中的法律問題。

資產收購中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收購資產時不收購負債或者說不收購“定時炸彈”。由於資產收購針對的是企業的資產,所以收購方一般可以不承擔目標企業原有的債權債務及法律風險,同時可以承接所購買的企業原有的資產和業務。按《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在繼續使用被購買企業的名稱的情況下,就出現原有企業的債務仍可能由收購方繼受的情況,發生“買而不斷”的現象。

3、合併中的法律問題

合併中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問題或許就是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時,“公司應當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這些規定對債權人有利,但在實際中有時得不到執行,債權人利益會因公司兼併而受到損害。

4、重組中的法律問題。

目前有關公司重組的法律規定還相當欠缺。我國《公司法》沒有涉及公司重組,只有在《破產法》中有所涉及,但在實際操作中早已突破了相關規定。股東大會通過的重組決定是否有效呢?實際上是可以的,鄭百文等上市公司的重組說明了這一點,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一些做法具有探索意義。重組中的最主要問題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保護問題。由於中國缺少重組的完整法律規範,因此需要在每一具體重組案例中去創造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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