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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後老闆的結局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82W)

一、企業倒閉後老闆逃跑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企業倒閉後老闆的結局是什麼?

企業倒閉,老闆逃跑會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俗稱惡意欠薪罪),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企業倒閉後工人工資怎麼算?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綜上所述,企業倒閉後,職工對工資有優先求償權。老闆應該配合政府部門對企業進行破產處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關於企業倒閉後老闆的結局有很多種,有些老闆會在企業倒閉之後積極進行債務清償。而有些老闆卻選擇跑路來逃避責任,這樣的話,其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觸犯刑法的話,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