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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倒閉老闆跑路怎麼辦?

經營管理 閱讀(2.02W)

一、蒐集證據

工廠倒閉老闆跑路怎麼辦?

蒐集勞動關係存在的相關證據,如工資條,打卡記錄、考勤簿、工服、工作往來資訊、證人證言、錄音等。

二、相關法律條文依據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在《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中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申請勞動仲裁

一旦公司倒閉老闆跑路,我們要及時蒐集證據,要及時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破產清算中涉及的職工利益主要包括:職工的工資、職工的醫療費、職工的傷殘補助金、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等。

1、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託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許可權;申斥日期等。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並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並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仲裁準備

(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2)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於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託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託調查,受委託方應當在委託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託方仲裁委員會。

(4)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4、仲裁審理

(1)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祈人作缺席裁決。

(2)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3)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 ,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佈延期裁決。

(4)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傳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5)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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