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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法人的責任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7W)

一、企業倒閉法人的責任

企業倒閉法人的責任是什麼

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法人財產是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的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人財產有限責任。法人成立後,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對外責任無疑應為法人的責任,應由法人來承擔。但法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它不是靜態的,而是在不停地動態地變化,法人從設立到後來的可能被撤銷、解散或破產。那麼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人的債務如何處理和承擔,是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的設定決定了在法人倒閉後的責任承擔的問題。

法人終止時的責任承擔,按照大陸法系的制度設計,在進行清算前要求先宣佈解散,即所謂“先散後算”;而英美法系則要求公司只有清算後才能解散,即“先算後散”。但都遵循著這樣的設計思路:清算---登出---人格消滅。

二、我國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並公告”。可見,企業只有在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並公告以後,其民事主體資格才消滅,所以在法人人格消滅前的破產或清算,以法人財產來承擔的也是一種法人的責任。

法人的有限責任與法人的破產製度緊密相連,按傳統的民法理論,破產是法人有限責任的必然結果,法人以其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在法人資不抵債時,可能會導致法人的破產,只有通過破產製度的實施,才能將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落到實處。

我國的現行立法,仍採取的是法人企業負有限責任,可以宣告破產。法人的破產分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式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和適用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的破產程式。一般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按法定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後清償對外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的按比例分配。因破產清算都有嚴格的法定程式,且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進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隨著破產清算結束從而落到實處。

綜上所述,企業倒閉法人的責任是有限的,法人根據法人財產對公司負有有限的責任。公司倒閉之後要進行清算,如果因為是清算的責任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和債權人的利益損失的,應該有清算組織承擔相應的責任,清算組織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限制內完成清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