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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解散公司法人不同意怎麼辦?

經營管理 閱讀(7.9K)

如果公司的虧損達到了一定的限度,實在是沒有辦法經營下去的時候肯定就會通過相關的會議決定將公司解散的。公司解散說白了其實就是意味著公司已經瀕臨破產了,不過公司解散也不是幾個人隨隨便便就能夠決定了的,有的時候可能會遇到決定解散公司但是法人代表不同意的情形。那麼,決定解散公司法人不同意怎麼辦?

決定解散公司法人不同意怎麼辦?

一、決定解散公司法人不同意怎麼辦?

法定代表人無權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屬於股東的權利。股東要解散公司,可以按如下方法操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要求公司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解散。所以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公司可以解散。但是如果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中關於公司解散事由的條款使公司繼續存續的,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公司解散。由此股東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來決議公司解散。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解散公司決議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即為成就。

3、在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情況下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認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四種情形為: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由此可見,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能證明存在以上四種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公司解散。

二、解散的程式有哪些?

1、成立清算組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出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登出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釋出公司解散公告。

由此可見,解散公司法人不同意也根本就不受任何的影響的,因為解散公司的這件事情是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有股東表決決定的,在公司的資金週轉已經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如果說還有人不同意解散公司,除非當事人能夠拿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讓公司的經營起死回生,況且法人代表某些時候就是掛個虛名而已,對內部根本就沒有任何的決策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