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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小股東公司解散請求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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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小股東公司解散請求權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賦予了小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屬於公司小股東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司法救濟權利。
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小股東行使公司解散請求權的前提是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該情形不應僅從公司盈利狀態上體現,更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執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即使公司處於盈利狀態,但其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內部管理有嚴重的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也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同時小股東行使解散請求權還有一項先決條件是小股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為前提,比如:小股東採取了提議召開股東會,要求股東轉讓股權,要求對公司進行重組等一系列旨在解決公司僵局行為但仍不能改變公司現狀的。那麼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