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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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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東決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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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東員工賠償

公司解散通常是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業嚴重損失無法經營所致,當然也有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股東們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司可以提前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終止日期前解散。公司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資格的消亡。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亡必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2008年頒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同時,因此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原因並非在於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亦明確是公司解散股東員工賠償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