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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實要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設立 閱讀(2W)
股東出資不實要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註冊資本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出資或出資不足,以及在出資後抽逃出資的行為。對股東出資不實行為目前我國公司法理論界很多人採用的是股東瑕疵出資的概念。
所謂瑕疵出資,從字面意義理解,指出資時存在的各種各樣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為,瑕疵出資的概念在內涵上大於出資不實。事實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資,股東並不一定要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某股東在公司設立時,依章程出資50萬元,但因故未能經合法驗資機構驗資,這屬於一種出資瑕疵,但在這種出資瑕疵情況下,該股東並不需要對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僅需要從驗資程式上予以補正。因此,在探討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這一問題時,捨棄股東瑕疵出資概念,有助於確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股東的範圍,避免對承責範圍的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