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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有限無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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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公司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型別,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這兩種公司是各有所好各有所差的。對於這兩種公司多瞭解可能我們並不深入,我們國家公司法當中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那麼公司法的有限無限公司有什麼規定呢?

公司法的有限無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一、依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是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成立的企業是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為公司,並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責任

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樣本 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式比較簡單,不必釋出公告,也不必公佈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定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對於創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適合創業的企業型別,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

VIE架構等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

特點

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相互信賴基礎上的少數小的共同企業形式,其特點在於:組織手續比較簡單,不要求具備最低的資本總額;公司經營好壞,直接關係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因此股東會合力經營,股東關係密切;公司信用較高,競爭力較強。但是,股東投資風險較大,責任較重,資本不易籌集,出資轉讓有嚴格限制,不利於保護出資人的利益。

公司法的有限無限公司的區別基本上就是資金方面的區別,對於有限公司來說出了事情股東是不用承擔其他的責任的,但是無限公司就不一樣了,出了事情的話資金問題是由股東的比例來進行劃分的,所以說對於股東來說有限公司比無限公司的風險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