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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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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這種事,每個人都遇到過,可能是自己的親戚,也可能是朋友。一般情況下,向他人借錢的時候,當事人都會被要求寫一張借條。借條是一種書面憑證,裡面記錄了欠款金額和歸還期限。如果沒有借條,當事人會容易違約。那麼,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規定?請看下文。

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公司向個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二、公司借款給個人

1、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

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2、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人與人之間是可以借貸的,公司與人之間也是可以借貸的,公司法借款在公司向個人借款方面規定非法集資是無效借貸行為,在公司借款給個人方面規定這種行為是民間借貸行為。如果雙方的借貸關係是合法的,那麼雙方將受到法律的認定和保護。借貸如果處理不好極易發生糾紛,所以在借款之前雙方要簽署一份借款協議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