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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型受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06W)

借款型受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什麼是借貸形式的行賄受賄

借貸形式的行賄受賄是指行賄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借民間借貸形式進行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其特點是,表現為公開性、長效性。公開性,表現為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不再以祕密形式交付收受財物,往往開門見山,公開交易。長效性,表現為行受賄雙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時之利行賄受賄,而是謀求彼此之間的長期、穩定的權錢交易關係。

二、以借貸為名的受賄如何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認定此類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從審查雙方主體之間的真實關係,看行賄受賄的客觀基礎。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沒有職務上的內在必然聯絡,雙方主體之間除了情感上的依託關係外並不存在某種依賴關係,一般來講雙方結識時間長、交往多,互相瞭解、信任,關係融洽,有正當的書面手續。而借貸形式的行賄受賄則圍繞著行賄人謀取的利益與受賄人利用職務便利而進行的權錢交易,這樣雙方主體之間必然存在某種特殊聯絡,這種聯絡,以職權為媒介表現為僅僅在工作關係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貸關係賴以存在的信任基礎,又沒有任何借貸手續。這種既無信任基礎,又無借貸手續的不正常現象正是行賄受賄的典型表現。因此,只要我們認真審查分析雙方主體間的真實關係,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脈絡,找到行賄受賄的客觀基礎。

(2)從審查借貸關係產生的時間、原因是否自然看與行賄之間的內在聯絡。借貸關係的成立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實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契機,契機是以真實、合理、可信的事由而產生的,沒有時間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現在一方經濟括據需借錢,另一方經濟寬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貸形式的行賄則不同,它具有時間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虛假性。利用借貸關係行賄所產生的時間是以行賄人為實現某種目的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後,而行賄方利益的實現也必然要見之於客觀,在原因上又往往會出現反常現象,行賄方無錢出借卻要四處奔波籌措資金出借,受賄方經濟寬裕無需借錢卻堂皇之借錢,借來的錢不用於生活急需,而是將借款存人銀行或用於高消費又無償還能力,這就給我們展示了一條明晰的犯罪因果鏈,使我們在行賄人謀取利益的時間與借貸關係成立的時間比較中,對產生借貸關係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賄受賄之間的內在聯絡。

(3)從審查借貸雙方的意願上,看行賄的本質,民法上的借貸關係是一打當事人自願將自己所有的金錢出借給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經過一定時間歸還本金並支付一定數額利息或作禮儀性酬謝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關係的確定完全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是一種互助互濟的行為,不附加與借貸無關的其他條件,一般借貸數額不大,時間較短,如果是大數額借款,洽淡時一定會明確還款時間,對拖欠時間較長,或逾期不歸還的,出借人也會主動催還。而借貸形式的行賄受賄雙方存在著直接的依附於受賄人的職權而違心出借,時間無限期,數額較大,受賄人一權在握,以借入為名收受賄賂,併為出借者謀取利益,這種非自願的借貸關係從本質上區別於民法意義上的借貸關係。

(4)從審查借貸關係的產生是否給第三人帶來損失,看行賄受賄的必然結果。合法的借貸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前提條件,事實上,正常的民事借貸關係不存在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而借貸形式的行賄受賄是通過出借人的出借(行賄)和借入人的借款 (受賄)來實現不可告人的目的,這種行為的實現必然會給第三人帶來損害,或者使企業經濟利益受損或者擾亂國家的經濟秩序,這些損失是因受賄人接受賄賂造成的,因而損失的產生與這種借貸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也是行賄受賄的必然結果。

借貸問題對於我們的生活影響好事較大的,因為誰都會存在資金短缺的問題,但是隻要超過了一定的法律規定就會被認為是受賄,對於政府工作人員就要格外注意,除此以外就是借貸型受賄的確定,只要有關的人員被確定為受賄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