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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借款擔保的有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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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公司法對於公司運營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公司經營活動受到公司法的約束。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公司法也規定了借款擔保的一些事項,但是許多人都不知道公司法借款擔保的有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公司法借款擔保的有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借款擔保: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公司為個人借款擔保有效嗎

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公司提供的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公司雖免除了連帶清償責任,但並不意味著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按《擔保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被認定無效後,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小編必須要告訴大家的是,公司法中對於借款擔保確實有著嚴格的規定,比如說公司為個人借貸就有限制,也就是說董事、經理不能夠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以及個人的債務進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