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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法律規定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2.22W)

一、關聯公司法律規定

關聯公司法律規定有哪些?

對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條)。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5條)。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中很明確:

第九條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階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係等。

第十條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型別: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裝置、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祕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諮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