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子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
全資子公司就是《公司法》上所說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可以不設股東會,也可以不設定董事會。由股東一人決策,子公司的股東是母公司,就由母公司決策。
子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資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而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僅僅是本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2、稱謂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必須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當事人。
而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
3、意志關係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
而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於本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4、財產關係不同
在財產關係結構上,子公司儘管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於自己的財產。
而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於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獨立的法律財產,而子公司的財產則具有完全的獨立性。
5、財產責任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其一切後果包括財產責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主體,既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也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因此其經營後果應當歸屬本公司,由此而產生的財產責任亦由本公司承擔。
6、產品包裝標註不同
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註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分公司可以標註自己的名稱、住所,也可以同時標註總公司的名稱、住所,還可以只標註總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我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母公司之間的關係其實是十分複雜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三者之間的關係。